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
第三章 土地整治实施

第二十条

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 第三章 土地整治实施 第二十条 土地整治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规划设计需要剥离表土的,应当先进行表土剥离,剥离的表土用于该土地整治项目。
距离土地整治项目二十公里以内,有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耕地耕作层土壤储备的,应当根据规划设计需要将储备的耕地耕作层土壤用于该土地整治项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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