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 第三章 土地整治实施 第十八条 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 第三章 土地整治实施 第十八条 土地整治项目的规划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定;其中,施工单位由项目组织实施单位确定,规划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由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