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
第三章 土地整治实施

第十七条

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 第三章 土地整治实施 第十七条 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土地整治项目立项申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实地踏勘、论证,提出论证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立项的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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