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
第三章 土地整治实施
第十五条
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 第三章 土地整治实施 第十五条 土地整治项目,应当符合土地整治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水土保持、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等有关规定。
土地整治涉及国有土地的,应当征得土地使用权人的同意;涉及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意见,经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
土地整治涉及合法建筑物搬迁或者拆除的,应当征得建筑物所有权人的同意。
土地整治涉及国有土地的,应当征得土地使用权人的同意;涉及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意见,经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
土地整治涉及合法建筑物搬迁或者拆除的,应当征得建筑物所有权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