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 第三章 土地整治实施 第十四条 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 第三章 土地整治实施 第十四条 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本级土地整治规划、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耕地保护等规定,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财政、水利、农业、林业、城乡规划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拟定土地整治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