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
第三章 土地整治实施

第十九条

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 第三章 土地整治实施 第十九条 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在土地整治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变更土地整治项目的规划设计。确需变更的,资金预算的变化幅度在百分之十以内的规划设计变更,应当报经县(市、区)土地整治机构批准;资金预算的变化幅度超过百分之十的规划设计变更,应当按照原立项审批程序报经批准。
依照前款规定变更规划设计的,不得降低规划设计预设的质量等级。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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