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五章 建设用地 · 第三节 宅基地管理

第五十八条

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三节 宅基地管理 第五十八条 农村村民因地质灾害避让搬迁、水库移民搬迁、土地整治、危房改造等确需使用本村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建造住宅的,经安置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表决权的全体成员或者全体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安置所在地村宅基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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