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五章 建设用地 · 第三节 宅基地管理 第五十九条 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三节 宅基地管理 第五十九条 农村村民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原宅基地应当交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建新拆旧的,原地上建筑物应当自行拆除,不自行拆除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