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五章 建设用地 · 第三节 宅基地管理 第六十条 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三节 宅基地管理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合理确定宅基地规模和规划布局、用地指标专项管理、简化用地审批程序等方式加强农村村民建房保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