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下列事项:
(一)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二)永久基本农田和其他耕地保护情况;
(三)耕地开垦情况;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和使用情况;
(五)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要求报告的土地管理方面的其他事项。
(一)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二)永久基本农田和其他耕地保护情况;
(三)耕地开垦情况;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和使用情况;
(五)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要求报告的土地管理方面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