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五章 建设用地 · 第三节 宅基地管理

第六十一条

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三节 宅基地管理 第六十一条 鼓励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退出的宅基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优先用于保障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居住需求。
农村闲置的宅基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和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前提下,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用于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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