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四条 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四条 被督察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或者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土地管理重大决策不力的,省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可以向被督察的人民政府下达督察意见书,被督察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整改,并及时报告整改情况。省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可以约谈被督察的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对发现的违法问题依法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