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六条

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行或者指定有关部门依法管理和处置没收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具体处置规定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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