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

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
县(市、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土地巡查制度,并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摄等技术或者手段加强土地违法行为的监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土地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土地违法行为。
县(市、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和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土地管理信用制度,依法将信用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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