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二章 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二章 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地方金融组织解散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当依法对相关业务承接和债务清偿作出明确安排。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地方金融组织清算进行指导和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