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三章 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三章 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 第二十二条 参与金融活动的各类组织应当审慎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责任追究制度,落实金融风险处置主体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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