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普及金融法律、法规和金融风险防范知识,提高公众的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防范意识。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互联网等从业单位应当开展金融风险防范公益性宣传,加强舆论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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