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公布统一受理方式,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