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对相关地方金融组织违法行为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