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四章 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第四十一条 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四章 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第四十一条 鼓励地方金融组织依法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实行自律管理。行业自律组织应当提供行业通用信息系统、风险防范机制等公共性、基础性支撑服务,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开展行业发展研究、诚信体系建设、行业标准化建设、职业技能培训和会员权益保护等工作,并接受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部门业务指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