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四章 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第三十九条 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四章 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金融人才队伍建设长效机制,将金融人才培养和引进纳入人才支持政策体系,在户口登记、住房保障、子女入学、医疗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