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四章 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四章 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第三十八条 支持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科技在金融服务和金融监督管理领域的运用,推动金融科技产品、服务和商业模式的合规创新,建立健全与创新相适应的监督管理制度和新型金融风险防控机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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