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五章 地质灾害治理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五章 地质灾害治理 第三十二条 因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地质灾害分级治理的规定组织治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做好治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