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五章 地质灾害治理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五章 地质灾害治理 第三十四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招标投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地质灾害应急治理工程的建设,可以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直接制定应急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