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五章 地质灾害治理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五章 地质灾害治理 第三十五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符合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的条件,并取得相应资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