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五章 地质灾害治理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五章 地质灾害治理 第三十五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符合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的条件,并取得相应资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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