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
第二条
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的防治规划、预防、应急、治理和避让搬迁。
本条例所称的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
第三条
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
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防治工作责...
第五条
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以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质量管理...
第六条
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地质灾害防治的相关义务,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七条
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的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
第二章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第八条
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二章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地...
第九条
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二章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
第十条
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二章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二章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第十一条 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以及水利、铁路、交通、能源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应当充分考...
第十二条
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二章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第十二条 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评估规范要求,并满足下列建设工程的...
第三章 地质灾害预防
第十三条
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三章 地质灾害预防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人...
第十四条
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三章 地质灾害预防 第十四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的组...
第十五条
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三章 地质灾害预防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对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地质灾...
第十六条
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三章 地质灾害预防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气象部门,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或者手机短信等方式...
第十七条
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三章 地质灾害预防 第十七条 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
第十八条
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三章 地质灾害预防 第十八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新建工程建设或者提高地质灾害防治要求的改建、扩建工程建设,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十九条
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三章 地质灾害预防 第十九条 新建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
第二十条
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三章 地质灾害预防 第二十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的条件,取得相应资质,按照资质等级和技术规范...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三章 地质灾害预防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的监督检查,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定...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三章 地质灾害预防 第二十二条 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三章 地质灾害预防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基坑降排水、地下空间...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三章 地质灾害预防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监督...
第四章 地质灾害应急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四章 地质灾害应急 第二十五条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向社会...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四章 地质灾害应急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抢险救灾需要,储备抢险救灾物资和装备,确定避灾安置场所,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四章 地质灾害应急 第二十七条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其他部门或者村(...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四章 地质灾害应急 第二十八条 发生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启动相应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做好地质灾...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四章 地质灾害应急 第二十九条 当地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动员和组织受到地质...
第三十条
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四章 地质灾害应急 第三十条 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紧急调集人员,调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四章 地质灾害应急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地质灾害发生原因,评估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地质灾害...
第五章 地质灾害治理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五章 地质灾害治理 第三十二条 因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地质灾害分级治理...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五章 地质灾害治理 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人组织治理并承担治理所需经费;造成他...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五章 地质灾害治理 第三十四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五章 地质灾害治理 第三十五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符合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的条件,并取得相应资...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五章 地质灾害治理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指...
第六章 地质灾害避让搬迁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六章 地质灾害避让搬迁 第三十七条 发生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不宜采取工程治理措施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该地质灾害威胁区域内的学校、...
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六章 地质灾害避让搬迁 第三十八条 对村(居)民组织实施避让搬迁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搬迁安置方案,明确搬迁范围、安置...
第三十九条
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六章 地质灾害避让搬迁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搬迁安置用地予以保障。
搬迁安置用地应当符合地质灾害防治要求,坚持节约集约用...
第四十条
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六章 地质灾害避让搬迁 第四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事先与其组织避让搬迁的村(居)民签订搬迁安...
第四十一条
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六章 地质灾害避让搬迁 第四十一条 政府组织避让搬迁和村(居)民自行避让搬迁的,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搬迁安置费用等方面予以支持。省...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第四十四条
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从事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无关的爆破、削坡、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
第四十五条
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