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地质灾害防治的相关义务,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