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地质灾害防治的相关义务,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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