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二章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第八条 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二章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调查,划定地质灾害易发区,确定地质灾害隐患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