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二章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第十条 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二章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为公众查询提供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