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以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林业、人民防空、气象、民政、公安、旅游、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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