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