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六章 地质灾害避让搬迁

第四十一条

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六章 地质灾害避让搬迁 第四十一条 政府组织避让搬迁和村(居)民自行避让搬迁的,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搬迁安置费用等方面予以支持。省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欠发达地区搬迁安置费用的支持力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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