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六章 地质灾害避让搬迁

第三十九条

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六章 地质灾害避让搬迁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搬迁安置用地予以保障。
搬迁安置用地应当符合地质灾害防治要求,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充分利用荒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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