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六章 地质灾害避让搬迁 第三十九条 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六章 地质灾害避让搬迁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搬迁安置用地予以保障。搬迁安置用地应当符合地质灾害防治要求,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充分利用荒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