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六章 地质灾害避让搬迁

第四十条

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六章 地质灾害避让搬迁 第四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事先与其组织避让搬迁的村(居)民签订搬迁安置协议,就搬迁安置补助金额、安置用房面积、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村民原有宅基地的处置、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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