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三章 地质灾害预防

第十三条

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三章 地质灾害预防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定期排查工作。
工程建设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工程建设单位或者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做好地质灾害监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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