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三章 地质灾害预防 第十五条 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三章 地质灾害预防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对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地质灾害监测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