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四章 地质灾害应急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四章 地质灾害应急 第二十五条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向社会公布,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制作防灾避险明白卡,并发放到有关单位和个人。防灾避险明白卡应当载明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位置、类型、范围和受威胁对象,以及预警信号、人员撤离和转移路线、避灾安置场所、应急联系方式等内容。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制作防灾避险明白卡,并发放到有关单位和个人。防灾避险明白卡应当载明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位置、类型、范围和受威胁对象,以及预警信号、人员撤离和转移路线、避灾安置场所、应急联系方式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