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四章 地质灾害应急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四章 地质灾害应急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抢险救灾需要,储备抢险救灾物资和装备,确定避灾安置场所,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