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四章 地质灾害应急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四章 地质灾害应急 第二十九条 当地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动员和组织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地质灾害险情未消除前,被转移人员不得擅自返回。
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防灾避险明白卡的指示,主动转移到安全地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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