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