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共环境艺术品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维护公共环境艺术品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