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完成公共环境艺术品配置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按规定配置,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