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新建的架空管线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或者在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街道和重要区块的公共场所上空新建架空管线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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