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景观风貌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