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
第四章 公共环境艺术促进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 第四章 公共环境艺术促进 第二十五条 鼓励有条件的城市设立城市公共环境艺术交流中心、创作基地,开展多种艺术交流活动,加强城市公共环境艺术创作人才培育。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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