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 第四章 公共环境艺术促进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 第四章 公共环境艺术促进 第二十五条 鼓励有条件的城市设立城市公共环境艺术交流中心、创作基地,开展多种艺术交流活动,加强城市公共环境艺术创作人才培育。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