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
第四章 公共环境艺术促进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 第四章 公共环境艺术促进 第二十三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文化旅游、自然资源、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以及专家和社会公众代表,对公共环境艺术品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对评估认定艺术水准低下、影响城市景观风貌品质的公共环境艺术品,城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改造、拆除或者迁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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