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 第四章 公共环境艺术促进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 第四章 公共环境艺术促进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应当完成公共环境艺术品配置。配置完成后一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公共环境艺术品配置情况及有关资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