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 第四章 公共环境艺术促进 第二十条 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 第四章 公共环境艺术促进 第二十条 公共环境艺术品的配置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人文精神和艺术品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就公共环境艺术品配置方案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