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
第四章 公共环境艺术促进

第十八条

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 第四章 公共环境艺术促进 第十八条 下列建设项目应当配置公共环境艺术品:
(一)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文化、体育等公共建筑;
(二)航站楼、火车站、城市轨道交通站点等交通场站;
(三)用地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广场和公园。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建设工程造价二十亿元以内的,公共环境艺术品配置投资金额不低于本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一;建设工程造价超过二十亿元的,超出部分的配置投资金额不低于超出部分建设工程造价的千分之五。
城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其他建设项目配置公共环境艺术品。
本条例所称公共环境艺术品,包括城市雕塑、壁画、绿化造景等艺术作品和艺术化的景观灯光、水景、城市家具等公共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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