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
第三章 景观风貌管理
第十七条
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 第三章 景观风貌管理 第十七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实施旧城区改建应当遵守历史文化保护的法律法规,依法保护旧城区改建范围内的历史文化遗存,不得破坏历史文化街区的传统格局、整体风貌和历史文脉,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和改建历史建筑。
既有建筑容貌不符合城市景观风貌控制和引导要求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旧城区改建组织改造、整治。
既有建筑容貌不符合城市景观风貌控制和引导要求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旧城区改建组织改造、整治。